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交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汽车线路调整的管理程序,维护公共汽车运营秩序,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汽车线路调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公共汽车线路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汽车线路调整程序,维护公共汽车运营秩序,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汽车线路调整应当遵从确保运营安全、方便市民乘车、保证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汽车线路调整的目的是构建“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为主体、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第四条 公共汽车线路调整应当符合《公共汽电车线网设置和调整规则》(GB/T 37114—2018)的规定。
第二章 线路正式调整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客运公共交通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
第六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应当结合客流需求情况,拟定线路优化调整方案,通过车厢、网站、APP或新闻媒体等平台广泛征求乘客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修改完善线路优化调整建议后,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调整建议应当载明线路调整的原因、调整前后行经道路、站点、配车、单程公里、单程时间、平均间隔以及首末班时间的变化情况。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提交的调整建议后,应当结合线网规划,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对线路调整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确定线路最终调整方案,向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下发线路调整通知。
第九条 收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线路调整通知后,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文件要求,在60日内调整线路。
第十条 根据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和市民乘客出行需求,需要对线路行经道路进行调整的,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线路调整日期确定后,公共汽车线路运营者应当提前1—3日在车厢、网站、APP或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布线路调整信息,线路信息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制作和更换线路信息,方便市民群众乘车。
第三章 线路临时调整
第十二条 因道路施工、地铁施工以及其他交通管制原因,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临时调整公共汽车线路行径道路和停靠点。
第十三条 接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管制通知后,由公共汽车线路运营者制定线路临时调整建议,并于3日内报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影响较大,线路调整数量较多的交通管制措施,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确定线路临时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线路运营者应当提前做好线路临时调整信息的发布工作。
临时调整线路在三个月以内的,由公共汽车线路运营者在车辆和站牌上张贴临时调整公告。
临时调整线路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相关运营企业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临时路单,线路信息管理单位按照审核后的临时路单制作和更换线路信息。
第十五条 交通管制日期和线路调整日期确定后,公共汽车线路运营者还应当提前1—3天在网站、APP和各新闻媒体上公布线路临时调整信息,方便市民群众乘车。
第十六条 交通管制措施结束后,公共汽车线路运营者应当及时恢复原线路运营。涉及线路信息变更的,公共汽车线路运营者应当及时报送恢复原线的路单,方便线路信息管理单位制作和更换线路信息。
线路临时调整期间计划重新规划调整线路的,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