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销公告
经核查,我市部分客运企业户下无有效车辆,不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已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决定撤销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相关企业应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窗口(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政务服务中心B厅43-46号窗口)。逾期不交回的,证件作废,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告知书
2.注销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名单
2022年12月12日